关于对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六政规〔2017〕1号)部分条款修改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2020年12月13日,南京市六合区政府作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六政规〔2020〕2号),其中第十四项对《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六政规〔2017〕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的“(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修改为“(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费。”该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2 10:12:0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