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解读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更好地协助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一、必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是贯彻***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任务不断加重,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已经成为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化和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推进,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培训、行为规范及内部考核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部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粗放,越权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粗暴等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为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明确市、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机关、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各自职责,细化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规范、聘用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细化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规范。《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分别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从事的六种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和六种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二是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行为规范,要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仪表庄重,用语文明,辅助执法时佩戴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证件、胸牌、臂章等标识,主动出示表明身份。三是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禁止在行政执法辅助活动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等行为。
(三)完善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保障。《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和基本条件。一是严格控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数量,在核定的编外人员员额数量范围内招聘,招聘人员的名单向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二是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得聘用的情形,并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增加行政执法机关在设置招聘岗位条件时,可以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三是结合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办法》规定可以适当提高街镇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条件。四是保障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福利待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强化了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制度建设、培训考核等,并将其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情况纳入法治南京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强化培训考核,可以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实施分级管理。二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禁止安排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独立从事或者以行政执法人员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等,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对其直接管理、指挥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三是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持证上岗,着装及佩戴的标志标识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人员信息应当公示。四是明确区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整合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已使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下沉街镇,由街镇统筹指挥调配使用、管理考核。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