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江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区部分机动车停车场地停车服务的定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城区停车管理,优化城市管理秩序,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靖江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政规〔2013〕13号),原靖江市物价局依据办法制定了城区停车服务试行价格标准。试行期已经结束,靖江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中心向我委申请正式核定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城区部分机动车停车场(路面临时停车带、点)停车服务价格。价费管理科依据相关政策,拟定了相关停车服务价格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定价方案
结合《靖江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和《靖江市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综合考虑我市现有停车场收费水平及该单位的申请,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即由政府投资建立的机动车停车场(路面临时停车带、点)停车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中准指导价格标准分别为:小型车4元/辆·小时、中型车6元/辆·小时、大型车8元/辆·小时,自连续停车满30分钟起计算。各类汽车临时停放30分钟及以内免收停车费,连续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其计费时间不扣除免费停车时间。
车型分类按《靖江市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靖价〔2018〕9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2.浮动幅度为:上浮最高不超过25%,下浮幅度不限。
3.计费单位:停车服务收费最低计费时间为0.5小时;不足0.5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4.夜间停车服务价格:实行24小时连续不间断服务的封闭式管理停车场,当日20:00至次日8:00期间,收费标准按照相应停车场执行标准的50%计收。
5.停车服务收费时段
(1)城区临时道路停车带、路边临时停车点收费时段一般为每天8:00至21:00。具体执行收费的时段,由你单位根据停车场(带、点)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时段内提出意见,报市城管局和发改委备案批准后执行。非收费时段,实行按泊位标线免费停车。
(2)封闭式管理的停车场原则上实行24小时服务,不得随意关闭。
6.具体执行价格
(1)具体执行的服务价格标准,由停管中心根据不同停车场(带、点)的实际情况,在本文所规定的中准价格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并于实际执行前15个工作日,报市发改委备案同意后执行。未经备案或者未经市发改委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实施收费。
(2)不同的停车场 (带、点)可以设立差别执行价格标准。但同一路段或同一停车场、在同一时段内必须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
(3)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停车场(带、点)、对连续停车时间在24小时(含)以内的车辆,或者非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停车场(带、点)、对一个自然日(零点至次日零点)内连续停车的车辆,按照计时收费标准计算的累计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小型车30元/辆·日、中型车45元/辆·日、大型车60元/辆·日。
在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停车场连续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自超过24小时(不含)的时间起,另行计算收取停车费;
在非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停车场(带、点)内连续停车超过一个自然日(零点至次日零点)的车辆,自第二个自然日收费执行时段起,另行计算收取停车费。
7.在停车场满足市民临时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接受市民长期停车服务申请的,由停车服务单位与停车市民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约定按月(年)的优惠性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合同。
8.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9.对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在停放30分钟免费的基础上,再追加免费停车2小时,2.5小时后,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道路临时停车带、机械式立体智能停车库除外)。
10.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免费停放30分钟的基础上,超过30分钟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停车费(道路临时停车带、机械式立体智能停车库除外)。
二、政策出台
根据工作要求,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依据程序完成时间确定。执行期间,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从其规定。
本次网上征求意见时间 7天。如对上述标准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26日前反馈市发改委价费管理科。
联系电话:89180721
邮箱:jjwjjsfk@163.com
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