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宁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征安补[2019]56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8日批准同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江宁征补[2019]第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方案批准之日2019年7月8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盖章)
2019年7月8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宁征补[2019]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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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宁征补[2019]第56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31日以(苏政地[2019]4133号)文通知(或批复),同意征收江宁区禄口街道土地面积2.0230公顷。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区政府“江宁政规发[2016]4号、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件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片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所属 区片 | 区片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亩) | 区片价补偿费总额 (万元) | |
社区 | 村组 (或国有) | ||||
陆纲社区 | 集体 | 0.0017 | 二级 | 10.21 | 0.2604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二组 | 1.9605 | 二级 | 10.21 | 300.2506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一组 | 0.0608 | 二级 | 10.21 | 9.3115 |
合计 | 2.023 | 309.8225 |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 应安置人数 | 备注 | |
社区 | 村组 (或国有) | ||
陆纲社区 | 集体 |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二组 | 18 |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一组 | 0 | |
合计 | 18 | ||
说明 | 本表应安置人数,是指“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测算人数,实际安置人数以街道、社区报送人社部门审核人数为准。 |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年龄段 | 人 数 | 生活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未满16周岁人员 | / | 2.6万元/人 |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
说明 | 本表所称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人员。 |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面积 (公顷)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万元/亩) | 青苗、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万元) | |
社区 | 村组 (或国有) | |||
陆纲社区 | 集体 | 0.0017 | 4 | 0.102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二组 | 1.9605 | 4 | 117.63 |
陆纲社区 | 马塘十一组 | 0.0608 | 4 | 3.***8 |
合计 | 2.023 | 121.38 | ||
说明 | 1、本登记表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的,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统一综合补偿价标准。 2、“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六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江宁政规发[2016]5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前述经协商或认证确定的补偿标准,今后其他项目征地涉及相同种类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协商或认证,参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因市场行情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政府指导价需要调整的,区物价、国土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其所公布的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相关青苗和附着物按此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4、“江宁政规发[2016]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7月10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江宁国土分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
(盖章)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