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街道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细则
南苑街道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施细则
各社区,各单位:
为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根据《***章程》《***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落实党工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的监督责任,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街道党工委书记为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具有参与权;纪工委书记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责任。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情况;
2.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3.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本单位正副科职和社区党委、居委会、综治委、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正副职的提拔任用和调整,区管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2.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建议人选的提名与推荐;
3.研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评先评优奖励事项;
4.研究对党员干部的问责、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人事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1.1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和政府采购类项目;10万元(含)以上非工程类、非政府采购类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类项目;
2.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出租以及重大捐赠、赞助项目;
3.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行为;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为1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
1.重要项目大额经费开支;
2.需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3.其他应由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七条对需要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经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同意,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起草方案或报告,并交党政综合部汇总后,提交书记会讨论、工委会研究。
第八条对人事任免,由党政综合部、民生保障部拿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街道书记会讨论后,按照组织程序组织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提交工委会集体研究,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经分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同意,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财务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经街道书记会讨论、工委会集体研究后,方能开支。
第十条工程类投资额400万元以上、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上、服务类100万元以上项目,应到南京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必须依法招标,按项目审批权限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监管。工程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采取明标明投、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工程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南苑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南苑街道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发包,由街道小型工程项目议标小组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街道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责任落实,由街道纪工委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报备表及相关材料报街道纪工委,为纪工委参与监督提供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科级(中层)以下干部选拔任用、重要评先评优等“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需要公告、公示时,应在材料中明确街道纪工委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街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得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应当整洁规范,参会人员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或建议必须详细记录。经街道工委会集体研究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街道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应回避的有关议题讨论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未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一律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和错误,街道纪工委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指出并提醒改正。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苑街道“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报备表
中共建邺区委南苑街道工委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