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沈环保〔2015〕12号)、《新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将我局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领导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部署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指导,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为总体要求,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我市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环境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行政处罚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停业关闭一批、信贷限制一批、停电断电一批、司法移送一批,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环境违法后果严惩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
(一)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局李殿宏局长担任,总调度长由副局长张秋军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污染防治科、审批科、生态科、信访办、法制科、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支队,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
(二)主要职能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我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我市所有排污单位,以辖区内燃煤企业(供暖和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企业)、钢铁、水泥、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采选矿、食品等企业为重点,建立一企一档,全面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一)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
在检查过程中,对所有排污单位建立并完善档案,包括企业名称、地理坐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地址、是否国控、原辅材料、产品种类及产量、生产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基本情况。
(二)检查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排查企业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查各类排污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进行建设,环保设施是否有效、正常运行,污染物能否实现达标排放等情况。
(四)掌握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情况
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数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检查省市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演练、备案等环境应急管理情况。
(五)检查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以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的现象。
(六)检查重点信访案件或历史遗留问题
对辖区内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的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等问题进行检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全面排查和整治阶段
开展集中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11月底前完成大检查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与政府做好衔接,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分工提供依据。
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排查整治,确保排查范围全覆盖,零遗漏。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明确整治要求,提出整改时限,建立一企一档,落实责任人。对国控源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对燃煤重点企业每月检查2次,省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市控及一般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停业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采取零容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年度立案9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
(三)要认真落实整改,严肃责任追究。要把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列出清单,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及要求,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所有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四)要实行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媒体,积极做好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