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公安局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上思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维护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1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思县公安局、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上思县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开展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上思县县城区。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1.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车辆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20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20元罚款。(《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3.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违法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将违法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二)整治车辆超限运输行为。
1.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反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三)整治车辆污染路面行驶行为。
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四)整治违法占道行为。
1.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临街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五)整治乱搭乱建行为。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八条)
(六)整治露天烧烤行为。
禁止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七)整治乱贴乱画行为。
不得在建(构)筑物、杆线、灯箱、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悬挂小广告或者在户外公共场所摆放、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小广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八)整治乱倒垃圾行为。
1.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责令立即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九)整治损坏绿化及设施行为。
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
三、监督与管理
(一)请广大市民和商户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切实提高自身文明素质,并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二)请广大市民和商户积极制止不文明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三)我县联合执法有关单位将加强监管,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反抗、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思县公安局 上思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上思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