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为鞍山发展保驾护航
日前,从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获悉,自2003年以来,鞍山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13件,修改地方性法规4件,废止地方性法规9件。《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法》、《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在省内外产生积极反响,地方立法为促进鞍山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鞍山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着力解决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较好地发挥了地方立法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六年来,先后制定了《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鞍山提供了法制支持。为落实市委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鞍山的决策,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实际问题,我市制定了《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鞍山在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城市中,率先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制定了《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均在省内外产生了极大影响。
开门立法是我市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民意的新举措。六年间鞍山市共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46条,归纳后确立了26个备选项目。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纳民智,通过《鞍山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4件,并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过程中,鞍山市始终注意保护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了《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立法工作中,鞍山市立足于自身特点,在东北三省率先制定了《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制定《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过程中,填补了二手设备转让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得到了国家质监总局的肯定,并向***建议在修改行政法规时借鉴鞍山做法。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鞍山在适应新法规的同时,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本地区的发展变化,积极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先后废止了《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鞍山市传染病防治条例》、《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改了《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制定了《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