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2001628 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发布,经200922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和31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20121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再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或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步行街、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合街办市场、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九)城市林带、绿地、绿化植被区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其他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卫生由其自行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有关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或阳台、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住宅用房禁止拆扒墙体,增(改)建门脸或阳台、修砌踏步阶梯等行为,不得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不准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电线、电缆线等导线、拉线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各种废弃导线和拉线、电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要及时清理或拆除。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等地摆摊设点、刷洗车辆或堆放各种物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周围新建实体围墙。

第十五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合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并且坚固美观的围栏;施工暂设房高度不得超过围栏高度;停工场地应当信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暂设房和设施,并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彩虹门、标志牌、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树木、商业用房的玻璃等处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和标语等宣传物品。

城市建成区内的临街餐饮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悬挂营业幌。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广场、绿地、主干道两侧、商业繁华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处,应根据条件设置景观灯饰。

城市建成区内景观灯饰的设置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景观灯饰一经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或拆除;景观灯饰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景观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残缺或失亮时,必须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因建设等原因需要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造型、面积、时限、地点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市政设施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站点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统一式样的经营设施,并保持其整洁美观;摊点周围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露天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界限、界牌,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整齐,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产权单位要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毁损。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要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掏出的污物应当及明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九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排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办理排放许可证,在批准的地点排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餐饮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第三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倒入排水井、下水道和绿化带内;

(三)在居民区、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物品;

(四)在垃圾筒和垃圾收信点、垃圾道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涝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运载流体、散体、沙石料、残土、炉渣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苫盖或密封措施,不得超高(车箱板以上20厘米),要有后堵,防止没途遗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废弃物应在经批准允许的地点排放。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保证畜粪不落地,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排放基建残土的,必须按排放量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证,按规定交纳排放管理费,并在经批准允许的地点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一定距离的硬质路面与场外道路衔接,并设清扫保洁人员防止路面污染,有条件的应设置车轮泥土冲洗装置。

凡需用废渣、残土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安排填垫。雨天及雨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科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因绿化、电业、路灯、电讯、自来水、煤气、供暖、排水等施工作业临时堆放在道路两侧的残土和污物,责任单位要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和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取缔或清除违法设施及物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存在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存在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存在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第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次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凡违规对象是单位的,对其主要领导者同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81日起施行,《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鞍山市站前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1 21:52:24重新编辑
深圳招聘中介      深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我市着手实施农村电商四大工程
  2. 交运集团实现客运生产经营数据化管理
  3. 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壮大粮企经营规模
  4. 2015中韩(威海)电子商务大会举行
  5. 第13届义乌文交会4月27日开幕
  6. 威海商务代表团赴台湾开展经贸促进活动
  7. 市质监局抓住三个关键点切实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
  8. 益阳朝阳汽车站主站房场平工程如期完成
  9.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0. 智慧城市建设高端学术报告会举行
  11. 市邮政管理局庆三八系列活动拉开序幕
  12.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期食品安全(食安龙江百日
  13. 市审计局三举措积极打造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平台
  14. 伊春市质监局深入开展走进送活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5. 省艺术家采风创作基地落户溪水
  16. 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5月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后公示
  17. 端午节假期高速不免费注意错峰出行
  18. 惠民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观看红色电影
  19. 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紧急(扩大)会议
  20. 市邮政管理局交邮合作取得新进展
  21. 我市举行培育爱心花蕾争做爱心飞扬小天使活动启动暨红领巾爱心家园成立仪式
  22.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
  23. 胶州市200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48亿元
  24. 伊春市质监局五营分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25. 我市镇(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成效显著
  26.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公示
  27. 市住建系统八项举措全力服务抗旱工作
  28. 关于印发伊春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29. 平度市出台五项举措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30. 平度市前两个月到账外资26783万美元同比增长14倍
  31. 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表彰大会召开
  32. 市邮政管理局开展国庆前廉政提醒
  33. 文化产业兴桃山
  34. 市政务公开办召开面对面培训交流会
  35. 市政协召开对口协商会
  36. 五一期间全市工业生产运行和煤电油供应平稳有序
  37. 市卫生局全力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38. 市棚改办召开农发行贷款座谈会
  39. 我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向人民报告暨110与您携手共
  40. 文艺维权法律志愿服务体制机制建设座谈会在我市召开
  41. 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统一考试即将开始
  42. 市种子管理站支部推行党组织生活日制度提高党支部凝聚力
  43. 市审计局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44. 全市法院开展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
  45. 我市举办打赢蓝天保卫战业务培训
  46. 集小爱成大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爱心接力8226募捐扶贫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47. 罗智斌现场指导旅游项目开发要求抓好节日旅游相关工作
  48.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求经济发展地不减
  49. 伊春市友好区(林业局)志终审会召开
  50. 我市颁发首本不动产权证书
  51. 乌马河区70多名入党积极分子接受培训学习
  52. 我市认真部署全国文明城市复审迎检工作
  53. 市质监局多管齐下开创反腐倡廉工作新局面
  54. 市工商局做客市电视台行风热线与市民沟通互动
  55. 我市荣获首届湖南家具博览会最佳组织奖
  56. 市气象局抓住有利机会人工增雨
  57. 面向产业前沿推动科技创新曹路宝会见干勇院士
  58.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知识就是力量—每周一讲坚持24年
  59. 阳光总在风雨后
  60. 威海刘公岛景区三张牌激活旅游新常态
  61. 平度市突出监管重点构建社会安全体系
  62. 高毅督导检查包抓项目及党的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
  63. 安化积极做好中晚稻收购准备工作
  64. 伊春市质监局友好分局强化气瓶充装监管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65. 我市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试点工作
  66. 青岛市多措并举确保养路费征收顺利
  67. 汤旺河区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年终收尾工作
  68.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69. 市口腔医院积极探索团体会员制就诊新模式
  70. 平度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助推产业经济转型升级
  71. 市区出台新政保证学生睡眠
  72. 执业药师注册公示(7月30日)
  73. 省人大常委委员来会龙山街道调研彭爱华陪同
  74. 威海市2018年中小学假期安排出炉
  75. 交警支队孙万牢主任赴铜川督导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检查2017年上半年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76. 威海市2015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启动
  77. 市质监局五措并举为棚户区改造保驾护航
  78. 全市税收百日清查专项行动调度会召开
  79. 防疫情全家齐上阵
  80. 市委宣讲团深入市直单位部门宣讲七一***精神
  81. 12月18日市区和部分城郊公交线路运行情况
  82. 市食品安全检查组对金山屯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83. 省运会召开第二次联络员会议
  84. 11月23日起网购火车票可用微信支付
  85. 环翠区旅游局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企业夏季预防食物中毒专题培训会
  86. 威海伴月湾等5家景区被评为国家AAA级景区
  87. 十三届省运会田径比赛全部结束
  88. 市工商局上半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同比增长2415
  89. 安化县委组织部创先争优致力三个强化实现三个提升
  90. 国家推出促进高新区发展新举措
  91. 即墨市迅速开展西瓜病害调查与防控工作
  92.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二级以上医院24小时问诊电
  93. 市审计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聚焦三公经费
  94. 伊春市2017年现代农业创业培训班本月正式开课授课
  95. 我市举行应急处突综合演练
  96. 伊春市开展尾矿库污染专项治理行动
  97. 汤旺河区三个加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98. 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
  99. 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
  100. 执业药师注册公示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