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六、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资源监测及监测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对重要河湖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进行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辖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承担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审查市级管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型河流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中型河流、重点小型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移民规划实施效果的监测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查全市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及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组织协调农村水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和小水电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水利局机关
2.鞍山市水利技术审核中心
3.鞍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鞍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5.鞍山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公室
6.鞍山市河道管理处
7.鞍山市水利科学实验站
8.鞍山市地热水管理处
9.鞍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10.鞍山市水正检查支队
11.鞍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第二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
第三部分 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财政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水利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7万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5年减少0.2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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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水利局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样(1).xls
***1: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样(1).xls
***1:2016年市防汛办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样(1).xls
***1: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样(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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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市防汛办公开表20160201)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鞍山市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水利局新增预算公开表20160201)2016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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