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6第13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6]第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年1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6]67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佘山北大型居住社区纬二路新建工程项目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佘山镇东至崧塘路,西至经四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沉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2***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4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8.4平方米。
2、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南塔村民小组农民集体***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5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27.7平方米。
3、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松南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81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50.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平方米。
4、 松江区佘山镇高家村雪北村民小组农民集体196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74.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8.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89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019.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78.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6]第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佘山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2月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652858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张齐乐 联系地址:佘苑路5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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