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015号)
[2009]年第015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字[2008]1076号批复批准将东鞍山镇集体土地0.8354公顷征为国有。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土地位置:马驿屯村
四至:东至居民区、南至鞍羊路、西至杨柳河、北至村地
征收土地面积:0.8354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旱田 | 0.2770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居民点 | 0.5584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马驿屯村 | 3月13日至3月20日 | 马驿屯村委会 | 同登记时间 |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千山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