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本区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杨绿容局[2016]5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本区政府购买
市容保障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中心,各街道镇:
《关于规范和改进本区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工作方案》经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9日
———————————————————————————
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
(共印22份)
关于规范和改进本区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工作方案
为创新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城区市容环境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市容保障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要求,现结合区情实际,就规范和完善本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购买服务的项目范围
本区政府向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的市容保障服务事项主要为以下范围:
1.协助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镇)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义务进行宣传告知,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变更及时做好信息登记服务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2.对乱吐痰、乱扔垃圾、乱悬挂,跨门营业,擅自占路堆物、乱设摊、乱搭建,非机动车无序停放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进行提醒劝阻。
3.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三乱”黑广告。
4.协助做好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店招店牌市容维护的巡查发现和督促整改。
5.其他由区政府和各街道(镇)确定的市容保障服务工作。
二、购买服务的选择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时,应通过以下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1.符合规定范围的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绿化市容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
3.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应当优先选择有规模、有能力、有信誉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4.购买主体按规定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对承接主体的特定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不得转包。
三、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
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政府管理部门,是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街道(镇)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买、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规范使用社会力量,并认真做好规定的上岗培训、日常教育、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2.对超出市容管理范围的综合性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在执行《指导意见》规定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购买主体委托下属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社会力量的,要加强对下属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力量的规范、得当使用。
四、承接服务的主体责任
符合基本条件、接受政府部门购买合同并提供市容保障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是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承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主要以宣传告知、提醒劝阻、污染清除和情况报告等方式开展工作,不具有政府部门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应当规范履行市容保障服务职责,履行合同期间,不得违反合同规定,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内容,并主动接受购买服务主体的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应当规范合同服务团队的服装、车辆及其装备配置,不得使用有国徽的标式标牌,不得使用仿冒军队、警察及行政执法服装,不得在车辆及装备上喷涂国徽、军警及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标识,不得安装警灯警笛。
4.应当教育相关人员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和市容保障服务从业人员守则。
五、购买服务的监管责任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1.市容保障服务购买主体是监管第一责任人,各街道(镇)要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有序、有效地组织好辖区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的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依法维护承接主体及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各街道(镇)等购买主体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综合协调,配合区政府采购部门做好招投标;对超出市容管理范围的综合性服务项目,要主动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对街镇的指导和检查,落实政府监管要求,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六、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要依托“上海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市容保障服务专业委员会”平台,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引导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诚信自律和信用建设,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自治和自我管理,促进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并鼓励社区和业主加强自治管理,共同推动区域治理。
七、建立健全综合性考核评价机制
购买服务的街镇要对市容保障服务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从业人员规范服务能力等加强考核,将工作实效、队伍纪律、队伍形象等考核结果和激励制约、合同管理等挂钩,完善“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促使从业单位自觉加强队伍的管理。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监管服务和整体实效纳入区政府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及服务对象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各方互动的综合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