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
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9〕14号),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的目标,依据《菏泽市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就做好对菏泽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部门、对象和时间
由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配合部门,检查实施部门为县(区)级相关部门。检查对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15日。
二、检查事项、检查内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事项为: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机构经营情况检查。检查内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2.市场监管部门部门检查事项为:登记事项检查。检查内容为: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等。
三、检查流程
(一)获取检查对象名单。本次抽查涉及的检查对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信用风险等级随机抽取,并发送至各县区相关部门。各部门可自行通过工作账号登录省工作平台,获取检查对象名单。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各部门应及时将平台录入的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匹配。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对于同一检查对象,各部门检查人员应组成联合检查组,由牵头单位检查人员任组长,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三)开展现场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检查人员依据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对检查对象正常经营的过多打扰。
(四)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果分为以下8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检查人员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抽查工作规范(细则)要求,认定检查结果,根据“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11月15日前录入省工作平台。检查结果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正。检查结果将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
(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要认真贯彻省政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要求,审慎开展后续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需要作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后,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进行公示。
菏泽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