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通告(第30号)
青岛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的通告
(第30号)
为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传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决
定,自2003年5月8日零时起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暂停营业。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营业场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厅、舞厅(含迪厅)、卡拉 OK厅、夜总会、练歌房、剧场(含演出场所)、电影院、
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场所。
二、全市所有有演出的酒吧、茶座、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一律停止演出活动。
三、上述经营场所恢复营业时间,视“非典”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四、根据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上述场所暂停营业工作。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配合。
五、对上述范围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如不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继续经营,由文化行政部门从严处罚并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无证照经营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六、通信部门对全市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时切断互联网接入服务。
七、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场所暂停营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20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