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核查工作制度
1、法律依据及部门规章:《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中公众参与听证制度的通知》(苏环办[2011]173号)等部门规章通知。
2、公众参与核实要求:登记表项目的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全部核实;报告书或报告表项目的公众参与调查问卷抽取10%核实;竣工验收时要对公众持反对意见的全部核实。
3、公众参与核查职能部门:行政服务科和综合计划科。
4、公众参与核查内容:报告书中是否有公众参与篇章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是否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文件中;对不采纳的公众意见是否作出说明;反对的意见的原始资料是否作为环评文件的***;核实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性、程序、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化工等环境敏感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是否开展听证会及相关***。综合计划科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要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将结果向公示社会7天。
5、公众参与核查工作流程:受理→审核→抽查核实(10%)→现场调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完善环评文件→进入审批程序。
6、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项目管理核实制度、廉政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和程序召开听证会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局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