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今年6月28日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将为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治保障。
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条例》的情况,并就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存在种种“壁垒”
沈阳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建于2013年,后期又创建了智慧沈阳统一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过程中,仍存在着制度层面缺位、不敢共享,认识不足、不愿共享,以及体系建设滞后、不能共享等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同年10月23日,市政府以议案形式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沈阳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沈阳作为区域中心城市和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核心区,是大数据发展的主阵地,无论是在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方面,还是相关地方立法方面都承担着先行先试、引领发展的重大任务。《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市数据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高政务效能。
从制度上解决不愿不会共享开放问题
《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的分类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以及共享争议解决机制;明确限定了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不予开放和依申请开放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不愿共享、不愿开放,不会共享、不会开放的问题。同时,为实现共享的统一性,《条例》规定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实现,原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共享开放要求。
民生保障领域数据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条例》对通过共享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将优先向社会开放。政务部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此外,《条例》还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做了相应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把贯彻实施《条例》落到实处,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大数据时代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和为民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郭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