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及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及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顺德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及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进一步改善我区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扶持补贴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区财政的扶持补贴:
(一)经省金融办许可,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在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顺德开展业务。
(二)与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合作,为本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三)在区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并依法在区税务部门纳税一年以上,守法经营,没有发生违规和失信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用评估制度规范健全。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
(一)依法在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地址、经营总部在顺德区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通过区担保基金融资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龙腾企业。
(二)通过区信用担保基金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成功向银行贷款并按期还贷的企业。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
(四)无不良信贷记录。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担保机构的补贴标准:
(一)对区内担保机构通过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项目,补贴标准按担保机构的年日均担保余额的0.6%给予扶持补贴。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以分公司形式在顺德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通过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项目,只对分公司成立两年以上,且上年度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的担保分公司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0.6%给予扶持补贴,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年日均担保余额=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有效担保天数/365。
(三)2013年对区内担保机构的补贴上限为50万元,对区外担保机构的分公司成立两年以上且上年度年日均担保余额达7500万元以上的,补贴上限为25万元。
第六条 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
(一)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为企业已偿还的担保贷款。
(二)对符合条件的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息15%的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2013年所发生基金贷款的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款每年核拨1次。
(四)贴息计算时间从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五)贴息期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通过担保基金贷款的在保企业自2013年7月1日开始不计算在贴息范围内。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资金,应向区经济促进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顺德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申请表》(样式详见***1);
(二)信用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证明;
(四)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
(五)由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对申请补贴的每一担保项目作详细说明,填写《顺德区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扶持补贴项目明细表》(样式详见***2),并附被担保人贷款卡记录或金融机构贷款确认函;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应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样式详见***3);
(二)《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样式详见***4);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
(四)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年末纳税申报表及年末纳税证明;
(五)银行贷款合同;
(六)信用担保合同;
(七)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八)银行还贷凭证和计息单。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担保机构扶持补贴办理程序:
(一)担保机构应于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述申请材料交区经济促进局。2013年担保机构的补贴申请应于当年第三季度结束前提交。
(二)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税局审核,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扶持补贴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十条 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担保贷款提出贴息申请,将本办法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交至区经济促进局,逾期不予受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担保基金贷款的企业应于次年第三季度结束前提交。
(二)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通过审核的,由区经济促进局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税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扶持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担保业务的损失补偿,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如发现担保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负责追回该补贴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下年度的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或贴息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请本区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奖励的资格,追回当年度发放的全部扶持补贴或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区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原《顺德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07〕131号***7、***8)同时废止。2010年度信用担保机构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