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 :
我局查处陈荣辉投诉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其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2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款项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向陈荣辉收取财物1600元,并于2018年12月6日退还陈荣辉本人。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书面材料,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配合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书面材料。我局于2019年3月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但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员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荣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属于情节较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荣辉财物16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2.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00元;
罚款合计:8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7-29938437、29938440
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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