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8154号原告刘科平诉被告陈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嘉刚: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8154号原告刘科平诉被告陈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815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00元及利息35000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共4.5个月,每月利息10000元,共45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还要支付3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债务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炫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梁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