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期关于郑州撬门公证案的思考(一)
近日媒体报道,郑州市某区公证处受理了郑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申请,房地产公司通过“撬门砸锁”办法对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物品进行清点并撤离,公证处出具了清点物品的公证书。但法院认为该公证书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原则而撤销了公证书。
郑州“撬门公证案”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引发了有关法律人士及广大房屋产权人的思考。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拒绝搬出,或者承租人逃跑不露面,出租人该如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才能收回物业使用权呢?
公证员:郑州所谓“撬门公证案”中,房地产公司要求收回物业使用权,但商贸公司拒绝搬出,因此房地产公司才申请公证处到现场清点物品,公证处并不是公证“撬门砸锁”,而是对商贸公司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避免日后的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届满后收回租赁物是合法的,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当出现承租人既不续租也不返还,那么出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根据有关法律,公证处在接到公证申请之后,除了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外,还针对具体的租赁合同,审查承租人的违约情况、合同是否已经终止或解除等,然后公证处作为中立的一方,对出租人单方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全程监督,必要时还邀请有关部门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整个过程。如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双方如果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回租赁物的条件,在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拒绝搬出,或者承租人逃跑不露面的情况下,出租人采用“撬门砸锁”的方式进入租赁物并申请公证处保全现场的物品,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因此,我处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并明确出租人在条件成立时可以单方进行租赁物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清点物品并撤离后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