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检查各办事处、各部门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鹏新区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和《大鹏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检查各办事处和新区直属、驻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情况,授权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开展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是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工作考核的得分依本办法的方式纳入年度考核总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评分细则和考核标准由新区安委办依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各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和新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包括新区党群工作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控制情况(此项仅考核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各办事处和新区直属、驻新区各有关单位)或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情况。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五)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部署情况。
(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等情况。
(七)加强应急管理,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情况。
(八)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情况。
(九)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年度新区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内容,以及新区安委会明确要求落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工作于每半年的最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并于下一半年的首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检查、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评。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根据日常掌握的各办事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信息反馈和各类统计报表、参加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新区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新区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落实新区安委办督办转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等情况和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结合评分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分。
(二)检查。根据市、新区为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评估办事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结合评分细则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分。
(三)督查。根据***、省、市、新区为检查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专项治理行动,或其他重大决策部署的完成情况而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检查、调研活动,评估办事处、部门工作落实完成情况,结合评分细则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量化评分。年度考核时,取半年日常工作考核的平均分值,按《大鹏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换算后所得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中日常工作考核部分的评分分值。
第十条 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考核评分实行分类评分,由安委会根据各办事处、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并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部门(A类部门)、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但未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部门以及未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书的部门(B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别制定评分细则(或考核实施方案),进行量化评分。
A类部门: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和水务局、大鹏公安分局、大鹏交警大队、大鹏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大鹏局。
B类部门:除A类部门的其他新区部门。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59分以下为差(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超进度,或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或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办事处和新区直属机构、驻新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新区安委办提请新区管委会实施诫勉谈话,且主要负责人应在下一季度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分析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分别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将整改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并抄送至新区安委会。
第十四条 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产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如有关条款需要修改的,由新区安委办另文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