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社分离,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大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力度,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总目标,明确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本身和社会公众监督的责任边界,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社会监管、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对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的,仍实行双重管理。
四、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监督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过多过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定期将社会组织的登记情况和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3、业务主管单位对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其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与境外组织合作、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的党团组织建设及其队伍建设;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4、行业主管部门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履行下列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组织活动准则、行为规范等指导性意见;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依法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与境外组织合作、对外交往等重大业务活动;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的党团组织建设及其队伍建设;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5、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税务、质监、工商、物价、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责任。
五、监督管理措施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2、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社会组织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3、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联合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4、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依法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将信用等级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等相挂钩,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5、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诚信监督体系,做好社会组织诚信自律的监督和指导,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诚信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规范开展接受捐赠、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论坛、对外交往等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同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行政和司法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