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河防洪治河工程坑梓段(含中心城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龙岗河防洪治河工程,包括坑梓段和中心城段,坑梓段全长1352米,中心城段全长2219米,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拓宽、清淤、护坡等整治。根据深计投资〔2001〕460号和深龙计〔2001〕6号文,该工程计划总投资为2 240万元,其中中心城段计划投资为1 240万元(市财政支出850万元,区财政支出390万元),坑梓段计划投资为1 000万元(市财政支出700万元,区财政支出300万元)。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原区水务局,设计单位为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深圳分公司。该工程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评审方式定标,中标价为13 537 388元,固定总价合同。中心城段于2001年10月29日开工,2002年12月30日,坑梓段于2004年9月5日开工,2005年5月竣工验收。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送审价为15 702 153.85元。经审计,审定造价为14 603 734.69元,核减1 098 419.16元,核减率为6.99%(详见后附表)。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本项目与低山段同为深计投资〔2001〕460号计划项目,由于资料不完整,被审单位无法提供该计划的资金到位情况,故无法确定本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工程资料齐全。但存在多付工程质量检测费、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等问题。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1 098 419.16元。其主要原因是:
1.建安工程费按合同规定,因地质变化等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不调整,核减设计变更增加造价763 926.91元;
2.设计费因计费基数错误,调整后核减59 100元;
3.监理费因计费基数调整,核减22 918.08;
4.招投标交易费、公证费、预算审核费按实发生计取,核减21 506.94元;
5.质量检测费扣除由施工单位支付部分,核减89 612.95元;
6.质量监督费已在其它项目中支出,核减96 000元;
7.预算编制费按合同约定不超预算造价的0.3%调整,核减31 603.16元;
8.结算审核费因计费基数核减,相应核减2 292.21元;
9.管理费因计费基数调整,相应核减11 458.91元。
(二)多付工程质量检测费89 612.95元。
本工程质量检测费审定价为15 814.05元,已支付给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款105 427元,多付检测费89 612.95元。
(三)会计资料不完整。本项目与低山段同为深计投资〔2001〕460号计划项目,由于会计资料不完整,被审单位无法提供该计划的资金到位情况。
(四)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该工程于2005年5月经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2011年7月才报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不符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1 098 419.1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1 098 419.16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总造价14 603 734.69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质量检测费89 612.95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给深圳市水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89 612.95元建设单位应予以收缴,工程质量检测费应以审定造价15 814.05元进行结算。
(三)关于会计资料不完整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关于工程竣工决算没有及时送审的问题。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