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珠海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第2021005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郝晓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珠海市环境监测行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结合4月29日的座谈会情况,综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会办意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环境监测是实施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本依据,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十分必要。国家、省十分重视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先后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检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关于深化环境检测改革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45号)等有关规定文件,不断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
一、关于“摸清底数,建章立制”的建议
(一)我局年初已在全市范围内摸底调查排污单位自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情况,对包括机构数量、注册地址、资质认证项目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下一步将通过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实施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
(二)关于“备案”和“立法”问题。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征求意见,《条例》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已有详细的明确规定,其中已有明确社会监测机构备案和利益回避等要求,待《条例》正式发布后,我局将按《条例》实施。
(三)关于准入条件问题。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是环境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环境监测能力的确认,是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资质认定和后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规范性进行监督指导。除此之外,生态环境部门不宜设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条件,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环〔2016〕34号)因设定了准入条件,于2018年废止。
二、关于“将环境监测行业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的建议
加强环境监测行业的管理,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一贯态度。自机构改革后,得到市委编办的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专门设立监测与科技科,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把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如,每年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专项检查、与执法部门联合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开展帮扶检查,纠正不规范行为,查处弄虚作假、数据失真等违法行为。为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业务规范性,2020年12月25日,我局组织环境生态系统内的3家监测机构和17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80多人参加培训会,特邀3位专家通过案例教学、经验分享、技术探讨等方式对一些监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交流。2021年1月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交叉检查制度》,并于1月28日启动2021年第一次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交叉检查工作。
三、关于“引导环境监测行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的建议
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支持环境监测行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支持行业组织制定相关自律公约,倡导环境监测机构共同遵守,接受社会的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指导服务,并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多种形式,促使环境监测机构提高监测质量。
四、关于“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协助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这是“放、管、服”的一项措施。今年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依法依规推进,需要时委托第四方监管机构协助进行监督检查。
五、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
由于环境监测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七条第(四)项“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的规定,政府部门不宜制定指导价或进行相关价格限制。
为支持珠海市本地优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做大做强,根据本市监测机构的能力情况,为发挥本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优势和社会担当,经调研和企业自愿,建立包含我市11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库。通过组织应急监测联动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生态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等活动,以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整体能力水平。
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此复。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伟英,2257114 139****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