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封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本局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局的门户网站和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佩带或者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依据、方式、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4.统一公示平台
将局门户网站确定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行政执法信息。
5、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1)执法单位的职责。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2)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将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并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
(3)与行政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4)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6)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7)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6、公示的方式
(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在局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和“双公示”网上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2)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7、公示的程序
政策法规股负责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负责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和审核后公开。
8、公开的时限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9、公开的期限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10、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股室专门人员存储。各股室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存储。
第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执法人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政策法规股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也由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予签发。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或县司法局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封开县农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封农法审〔 〕 号 审核名称 收到时间 审核完毕时间 审核项目 情况说明 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其他: 审核结论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 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 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 其他: 审核人签名: 法制机构 意 见 处罚机关意 见 备 注 第十四条 局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