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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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庆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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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庆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德庆县劳资领域社会矛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关于印发
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 月 日
德庆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项目。
我县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工程当地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专用户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利、人民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县总工会可以依法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利、人民银行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在当地银行机构开立,优先选择网点遍布城乡、营业时间灵活、自助设备完善、服务能力强的银行机构,以方便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工资的支付及工人工资的提取。
(二)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核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业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拨付等具体条款。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颁发新项目施工许可,对层层转包造成欠薪的企业,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在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时,必须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资方式、拨付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在支付工程款时,由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核定工程量的同时负责将人工费用单列核算,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四)如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任,分包企业对其所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机构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工人个人银行帐户与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应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以方便工人工资支付与代发。
(三)建筑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次月10日前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审批后,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处理。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将公示资料、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纳入工程的竣工验收,如没有以上资料不能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如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筑业企业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它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肇庆市联合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由审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设施工项目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或管理单位牵头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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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劳资领域社会矛盾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德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庆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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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德庆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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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法制局 德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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