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分级诊疗制度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南充市卫生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分级诊疗制度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
为使我市分级诊疗工作能迅速、有序推进,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府办发〔2014〕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现就分级诊疗有关业务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度残疾人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问题
1-2级重度残疾人和经工伤鉴定部门鉴定为1-4级的工伤伤残人员住院时,医院医保办需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原件,将复印件盖章作为报账必备资料。1-4级工伤伤残人员工伤后续治疗和旧伤复发治疗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急诊的定义问题
急诊特指病情紧急并抢救住院的患者。仅通过急诊挂号入院的患者不属于此范畴。
三、关于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院手续的问题
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需转上级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经主治医生签字、科室主任审核、医务科(或分级诊疗办公室)审核(审核环节可由医疗灵活确定)、医院医保办盖章后转院。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家属充分沟通后在《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上明确转入地和转入医疗机构名称;因特殊原因患者不能入住转入医疗机构的,患者可选择转入地同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近期将推出“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届时所有的转诊审核流程均在网上进行。
四、关于对首次住院、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转诊手续的患者在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予以报销的问题
本条中所指的“特殊原因”主要指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南充市外就医第一次住院不知晓分级诊疗政策、未能履行转诊手续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销医保费用时可签订知情同意书后予以报销。市内就医人员必须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五、关于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在原就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如***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时,可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问题
本条中所指的“同一种疾病”主要指恶性***、骨折取内固定、血液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必须在原就诊医疗机构治疗的。
六、关于是否逐级转诊的问题
实行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若首诊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的,在转院时只能转入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疗机构;病人若需转出南充市外就医的,必须经市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转出(精神病人可由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直接上转)。
七、关于具体执行时间的问题
从2014年12月1日起,新入院的所有参保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的相关政策。
八、关于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所需资料的问题
医疗机构到医保部门申报费用在原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接诊病人的种类报送《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和 《急诊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九、关于充分保障患者就医权益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提出的会诊和转院要求,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当患者提出分诊请求(院内会诊、上级会诊、远程会诊等)时,原则上医院不得拒绝。当接诊本医院未开展的治疗项目、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疗效不明显时,患者提出转院请求,院方在作好充分沟通 的基础上,一般应予以满足。
南充市卫生局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