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2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除外)。
三、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点放孔明灯;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六)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五、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办事处)报告或直接拨打内江市市中区森林火警电话:12119-1。
九、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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