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0年7月6日,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经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602MB2313166T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3号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执行财政法规,保障经费运行,为人民和经济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1.负责按照《预算法》和《会计法》规定,编制执行财政预决算及公开工作。
2.负责按照财政法规执行街道财政预算经费支出。
3.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及出租管理工作。
4. 负责履行各项上级各项专项资金的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
5. 负责履行各项财政监管职能。
6. 负责完成上级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法定代表人:于忠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万元
举办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世回尧街道办事处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芝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芝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执行财政法规,保障经费运行,为人民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按照《预算法》和《会计法》规定,编制执行财政预决算及公开工作。
(二)负责按照财政法规执行街道财政预算经费支出。
(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及出租管理工作。
(四)负责履行各项上级各项专项资金的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
(五)负责履行各项财政监管职能。
(六)负责完成上级和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财政预决算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
(五)按照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展工作。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 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监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负责监督本单位人员管理情况。
(三)负责监督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财政所所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
(五)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财政所副所长受财政所所长委托或经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利息。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自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出终止动议,并报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芝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芝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