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规范行为
为规范国有企业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制定管理,2021年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有了管理办法,进一步突出党建引领思想的重要性。
该管理办法是根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的,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其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书面文件。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王倩 吕圆圆
编辑 张培 审核 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