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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7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进一步推进区县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解决我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的开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7〕8号)和《淄博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淄教基字〔2015〕17号)的要求,以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为指针,进一步规范全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秩序,严格落实“十不准”规定,自觉规范招生秩序,实施阳光招生,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形象。

    二、实施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含2011年8月31日)。

    2.招生原则: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划片招生,范阳小学招收商家镇户籍的学生;萌山小学、馨苑小学招收萌水镇户籍的学生,具体村庄划分由学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

    3.报名手续:报名时须审验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同时各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初中招生

    1. 招生原则: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划片招生。萌水中学招收萌水镇户籍的学生,范阳中学招收商家镇户籍的学生。

    2.报名手续:各初中学校招生由原毕业小学集体组织报名,同时审验户口簿、小学学籍信息,发放入学通知书。

为规范招生秩序,全区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7月3日—4日。各中小学于7月5日中午12:00前将本校招生人数、招生班额附招生名单(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区教体办教管科,同时发送电子稿至:wchjcjy@126.com。

      (三)外来务工子女招生

     1. 报名时间:7月4日下午1:00 

    2. 报名地点: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教体办教管科

    3.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其父母或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满一年,报名时需提供的材料:一是在本区工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提供在本区县居住的房产证明或本区内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有自己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必须一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要求

    1.区教体办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义务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办教管科。各单位在招生期间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2.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未经区、镇政府批准,应入学而未入学、入学后又辍学的学生,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对拒不执行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特别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不得擅自接收不在本服务区范围内的学生,不得擅自收取择校费。招生工作完成后,各学校要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及学校网站公示招生名单。

    4. 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材料一律由区教体办教管科审核后,全区统一安排入学。各中小学凭区教体办入学通知书接收,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外来务工子女在教育、管理等各个方面,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5. 对户口在本区县、残疾程度较低、能够适应普通教育教学的残疾儿童,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尽可能地实现融合教育;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适应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确保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最适合的教育。

    6. 各学校要根据区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规划方案的要求,新生年级严格按照标准班额进行分班。对本校内其他超班额的班级,能调整进行调整,不能调整的进行扩班调整,严格控制学校各班学生数(中学不超50人,小学不超45人),各学校坚决杜绝超班额现象。新学期开学一旦查出有大班额现象,将在全区进行通报,立即责令其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责任。

    7.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妥善处理好在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各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入学,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分班考试,小学自然平行分班,初中新生参照原学校五年级期末考试成绩平行分班。

    8. 各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籍管理,按照分管区县的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学籍录入工作。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实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体办教管科批准,可准予转学。转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因户口迁移需要转学的,提供户口证明;(2)符合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居住证)和由劳动局备案的劳务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区教体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教体办监督电话:7876122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地方事业局

                                                                                                          2017年6月19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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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6:12:4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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