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区内禁止燃放和销售孔明灯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者将获刑
放飞孔明灯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灾难。
名升网讯 每逢新春、元宵等节日,人们都有喜欢燃放孔明灯祈福的习俗,以至有孔明灯飘到炼油厂区装置内,给练油厂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据茂名石化安环部负责人介绍,从2009年1月2日,炼油厂区内发现第一盏孔明灯以来,炼油厂先后发现200多盏孔明灯飘落到厂区内,分布在12套装置四大油罐区域,给炼油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危险。
茂名石化作为一个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单位,生产区域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历来对火源(火种)的管理十分严格,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严禁带火种和穿带金属底的鞋、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服进入厂区,否则,难以保证安全生产。
2009年1月,市政府发出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2010年1月市政府又发出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规定在茂名市区及茂名石化公司厂区周围五公里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2011年2月,市政府再次发出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规定在茂名市区及茂名石化公司厂区周围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距离由原来的5公里内扩大到10公里。
炼油厂安环处负责人称,尽管市政府下发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但还是有个别市民置通告而不顾。如2011年2月8日(年初六)晚上20时50分,一个尚未完全熄灭的孔明灯还是降落在炼油厂加氢精制罐区内,幸亏操作工警惕性高,及时发现并熄灭,才不致产生严重后果。
我们知道,孔明灯的制作材料是一种特殊的燃料,而且根据热气球原理,可携带火种长时间、远距离飞行的物体,对石油化工生产区域与森林无疑是一大安全隐患。因此,孔明灯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小火”可酿大灾。因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在放飞“孔明灯”时,如果天空中的风力不大,灯笼底部的燃料烧完后,“孔明灯”会自动下降;如果在上空遇到强风,“孔明灯”则可能被吹倾斜,甚至变形,致底部的带火燃料泄漏或点燃灯笼的纸质筒体。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春节临近,,茂名石化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发《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专刊,派发到广大市民及职工家庭进行政策宣贯。同时,联合市政府在电信、移动、和联通用户上发布短信提示,教育居民和职工遵纪守法,文明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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