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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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36号)要求,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到680元/人•月,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我市对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做相应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由原975元/人•月上调至10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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