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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区直各办、局(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类

    1.4事件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基本原则

    1.7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2.3街道办事处

    2.4专家组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监测

    3.1.1预防

    3.1.2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措施

    3.2.4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4.3.2响应程序

    4.3.3扩大应急

    4.4指挥协调

    4.4.1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4.4.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5.5保险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保障

    6.7治安维护保障

    6.8人员防护保障

    6.9公共设施保障

    6.10科技保障

    6.11法制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7.3监督与检查

    7.4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衔接

    8.3预案备案

    8.4预案修订

    8.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打造幸福大东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V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大东区行政区域内,应由大东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虑意识,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依法管理,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及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有效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态发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7预案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印发。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4)街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参照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突发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大东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定期总结评估全区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研究部署突发事件总体应对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和前期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武装部部长等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专项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区应急委下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区长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

    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编制编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按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辖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本街道、社区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4专家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应急专家、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与监测

    3.1.1预防

    (1)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政府城市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设备和基础设备,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完善城区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和化解社会安全风险。

    (2)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防灾抗灾能力。对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干线枢纽、大型桥梁、地铁等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4)加强风险排查与预测防范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隐患排查的规定。

    (5)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制。区政府、各区直部门街道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节假日、重要时期领导在岗带班。

    3.1.2监测

    (1)突发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并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区应急委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各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四级(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应急广播、大喇叭、吹哨子等传统手段,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信息到户到人。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预警期。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等级。

    3.2.3预警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3.2.4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和社区,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疏散和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2)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和社区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初步情况,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8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续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境外或境外涉外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启动区应急预案,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工作小组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报告。

    4.3.2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街道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先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和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报告。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区应急委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发出请求,由市政府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突发事件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办、外宣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3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依靠区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大东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联系驻区相关单位、武警沈阳支队驻区队伍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大东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沈阳市提供援助支持时,区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当相关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

    4.4.1一般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后,区应急委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区应急委应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借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区应急处置固定、移动、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区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使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施和装备的配置与管理。

    (5)街道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由该地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级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前期处置情况。涉及两个以上街道的,由区政府负责指挥协调。

    (6)区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城合作,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4.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协调。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等;

    ⑥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务,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的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可宣布应急结束,区应急委或事发地街道应急机构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街道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子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枃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应急机构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5.3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应急委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建立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综合性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公安等力量为补充,建立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以应急管理、城市建设、水务、卫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街道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街道、社区(村)、重点依托民兵预备役、义务消防员、基层警务、卫生医务等具备相关救援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完成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5)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时协助有关单位提供专业咨询、隐患排查治理、公共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时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2经费保障

    区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并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2)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3)各街道和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直接调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和方案,明确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沈阳大东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大东分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6.7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区应急委审批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发生地的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采取切实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9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要依据沈阳城市规划,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险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6.10科技保障

    (1)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硏院所和相关机枃等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区应急平合体系。街道及各应急核心部门、通信运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包括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数据库、综合应用系统和移动指挥系统等的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合体系,实现互联互通。

    (3)各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11法制保障

    应急、法制部门要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党员、干部普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门,面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法律常识宣传,推动社会各层人员履行突发事件应对主体责任。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1)区应急委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演练。

    (2)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社区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预案建议。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1)区应急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产、文体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楼字视频、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监督与检查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政府各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应急工作考核。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应急机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3预案备案

    大东区总体应急预案应经区政府批准,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4预案修订

    区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物资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大东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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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3:14:0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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