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道路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道路设施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铁东区道路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等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道路范围:2013年10月1日起市里下放到我区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巷路(附道路明细表)、居民区路面。
道路设施:上述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沿石、路两侧挡土墙等。
第三条 凡在铁东区规划区内从事道路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铁东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是铁东区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铁东区道路设施监管的责任部门,双方共同对城市道路设施实行管理。
第二章 道路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本区道路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鞍山市总体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道路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区城建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道路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
第七条 承担道路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八条 新建道路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区城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道路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铁东区道路挖掘申请审批严格实行两级审批管理。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并由办事处进行初审,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后,到区城建局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大型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提出挖掘申请,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二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两级审批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和验收预付金。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审批,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同意,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验收。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道路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 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批准,并取得公安机关部门同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
第十七条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的,应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批准。管线架设和广告牌设置后,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以及在人行道路上开设车行道口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批准,交纳设施赔偿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验收。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建局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第二十条 挖掘、占用期满具备恢复条件的道路,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道路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计划对道路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道路设施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 因地下管线破裂、堵塞及其它原因,造成道路流水、结冰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理;致道路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该切实做好道路挖掘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街道办事处由于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违规挖掘,按照违规挖掘面积所需要的修复费用从其办公经费中扣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参照《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对应的罚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铁东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