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节能评估审查
27日,记者从市节能办获悉,《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实行。该办法不仅填补了我市节能管理制度的一项空白,也将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等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从源头上降低单位能耗。
《办法》规定,今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凡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冶金、化工、建材、矿产品、煤、电等高耗能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市经委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办具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工作。按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首先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送交市节能办组织审查;市节能办依据国家和省、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考节能评估意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再报市经委予以批准。
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等。
对未经节能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节能标准、设计规范及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市节能监察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项目建成后,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能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