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活动
运营3年以上的商贸市场或园区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者可享受系列优惠政策
12月16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我市开展了创建“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活动,容纳自主创业者较多的、运营3年以上的商贸类市场或产业(创业)园区,可申请成为“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据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介绍,创建活动的对象包括本市容纳自主创业者比较集中的商贸等各类市场及产业(创业)园区,包括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地及必要配套基础设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每年入驻创业者不少于30人或20户小微企业;积极为入驻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创业者入驻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享受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免费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的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对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的,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201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本人本年度个体自然人缴纳养老保险60%、医疗保险100%的补贴;同时,2013年1月1日后入驻“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者,按场地实际租赁费用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
符合条件的商贸等各类市场以及产业(创业)园区,均可向场地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场地证明、扶持失业人员创业的具体措施和自主创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协议。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照上述条件进行筛选推荐,市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完成公示后报“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审核小组审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