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序号 | 信 息 要 素 | 内 容 | ||||||||||
1 | 事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2 | 执法种类 | 行政许可 | ||||||||||
3 | 执法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
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5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
6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
7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8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9 | 受理机构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
10 | 审批机构 | 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
11 | 受理条件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 ||||||||||
1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材料原件分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空本 | 样本 | 备注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
1 |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2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3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4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12 | 申请材料 | 5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6 |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7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无 | 无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
13 | 办理流程图描述 | 1、受理:申请人向抚顺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审批:分管领导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批,并予以公示; 4、办结:将审批结果送达至申请人。 | ||||||||||
14 | 办理地点 |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1308 | ||||||||||
15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
16 | 咨询方式 | 024-57500099 | ||||||||||
17 | 监督投诉方式 | 024-57500097 |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服务指南.docx
6.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服务指南.docx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服务指南.docx
8.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9.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0.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1.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2.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3.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5.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6.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7.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8.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19.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20.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服务指南.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