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阳出台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月22日,沈阳市民政局表示,为深入实施《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进程,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沈阳市出台了《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4月开始实施。
《细则》规定,道路专名的采词应体现所在地的自然、地理、历史、人文和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道路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等;尊重群众习惯,突出指位性、社会性和唯一性,含义健康、简明、确切、便民易记;新建道路与既有道路贯通的,新建贯通路段一般沿用既有道路名称命名,或按照既有道路名称分段命名。
同时,《细则》还对各种站名作了规定,如火车、地铁、有轨电车、公交车固定停靠地点以“站”为通名;配建大型停车场及候车厅的长途汽车固定停靠地点以 “客运站”为通名;地铁站、有轨电车站、公交车站的专名,优先采用与站点走向最近垂直相交的道路、周边标志性建筑物、文物古迹、传统聚落等名称命名;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的专名,优先采用所在区域的行政区划名称及地理方位词,也可采用附近的文物古迹等名称命名。
名称 标准规定街 南北走向路 东西走向大街、大路 长≥5000米且宽≥40米或宽≥50米且长≥4000米街、路 500米≤长<5000米,12米≤宽<50米巷 长<500米且宽<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