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各经营业户: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经核查,以下经营业户(详见***)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现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各有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视为自动注销,证件失效。
如有疑问请于2023年7月3日前与贵港市港北区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联系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904号港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775-4590816。
特此公告。
***:注销超期180天未按规定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细表
贵港市港北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