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发〔2023〕15号中共贺州市八步区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区直企业:
《贺州市八步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州市八步区委员会办公室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
贺州市八步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明确全区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促进八步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贺州市委办公室、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贺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清单。
一、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自治区、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负责***、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落实。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三)区委组织部
1.做好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八步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配合市委组织部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宣传***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会同八步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媒体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会。
3.指导、协调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4.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
(五)区委政法委
1.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区委编办
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七)区委区政府督查考评办
1.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加强对***、***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推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4.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工作的绩效考核。
(八)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1.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环境诉求,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2.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信访办理制度,推动环境信访办理信息公开。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
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九)区人大法制监察和司法委
1.配合立法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咨询、评估、协调、修改等工作。
(十)区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与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生态文明思想和***、***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安排,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安排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三、区人民政府及中直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加强对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加强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
3.协调统筹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十二)八步生态环境局
1.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八步区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八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导。负责建立健全八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负责中央、自治区、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全区开展督察活动的协调配合。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导,发现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中央、自治区、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3.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协助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指导、监督辖区企业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辖区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协助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助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协助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助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协助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助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助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8.协助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协助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协助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相关工作责任。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助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
10.协助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助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协助负责统一指导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12.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加强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督导。
14.牵头协调疫情防控等特殊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5.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助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八步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委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要政策、重要机制等研究工作。
(十三)区发改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会同区经贸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有序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4.负责组织拟定、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5.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落实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龙头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7.负责加快区内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8.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落实国家、自治区、贺州市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9.负责会同八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0.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1.负责向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资金。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1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区委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十四)区教育和科技局
1.按照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和八步区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各中小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配合职能部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按职能部门要求协助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治。
(十五)区经贸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产业政策和年度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负责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搬迁改造。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7.负责指导、督促区内国防科技工业生态环境保护。
8.负责在民用爆破器生产和军工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支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改造。
9.在承担国家国防、各军工部门需要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业务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10.负责指导全区工业(产业)园区做好排污管网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11.配合区发改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供应。
12.负责督促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等企业做好扬尘整治工作。
13.负责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园区、工业企业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14.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指导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5.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开展和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培训与交流等。
(十六)市公安局八步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负责烟花爆竹禁放执法管理,指导各地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七)区民政局
1.负责依法登记和管理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2.积极开展文明祭祀等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区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3.负责审查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区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九)区财政局
1.协助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协助拟订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与绿色采购。
3.协助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
4.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二十)区人社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政策规定推荐参与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的相关表彰。
3.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4.配合生态环境、司法等有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二十一)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协助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督促矿山、石场等企业做好扬尘整治工作。
(二十二)区住建局
1.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2.配合区发改局、经贸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
3.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整治工作。
4.负责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筑施工场所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5.在确定建设布局时,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对须办理环评审批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6.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二十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会同八步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推进道路清扫保湿保洁,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与整治。
3.与八步生态环境局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作。
4.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5.指导做好城市节水工作。
6.指导做好疫情等特殊时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7.负责对全区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弃物、污泥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行政许可、核准,对固体废弃物运输运营企业进入运输市场实施核准。依法制定固体废弃物运输专营企业和车辆的资质核准并组织审核。
8.负责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道路工程、道路绿化、路灯维护等项目业主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二十四)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提升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拟订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督促、指导各地优化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配合指导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配合指导推进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治理,推进港口岸的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业主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
5.配合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承担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相关的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配合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配合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配合制定市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和质量,督促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的环境污染治理。
8.负责督促汽车修理厂做好扬尘整治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9.配合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铁路、公路、车站、码头等建设项目业主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二十五)区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八步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指导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编制八步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4.负责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水利工程施工场所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二十六)区农业农村局
1.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畜禽业、渔业的动物防疫以及由农业农村系统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畜禽业、渔业的动物防疫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技术措施,承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示范推广,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测与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投诉的调查处理。
5.负责农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推进农药、
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八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发展以及牵头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督促畜禽养殖场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8.负责落实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依法经营并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9.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植物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等环境投诉的调查处理,牵头做好八步区非法牛蛙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10.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1.负责实行城区拖拉机禁行措施,遏制拖拉机闯禁(限)行区域的违章行为。
12.负责督促农业农村工作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及时开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二十七)区投资促进局
1.按职责加强招引环保产业工作。
2.负责流通领域主管行业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3.按照自治区部署安排,负责推动实施与东盟国家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合作,协助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相关多边贸易合作政策的讨论与制定。
(二十八)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助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八步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旅游项目及游客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负责文化旅游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4.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建设。
5.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十九)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
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依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市级指导各地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5.负责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生态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治工作。
6.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和效果评价。
7.负责配合做好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三十)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协助开展全区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管理等工作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6.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一)区审计局
1.协助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审计。
(三十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境保护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认定证后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协同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5.协助负责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落实的管理。
6.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三十三)区统计局
1.按照统计制度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统计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3.协助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三十四)区林业局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协助八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防火减灾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与合理利用、退耕还林等生态恢复工作。
3.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按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等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利用。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规划和实施水源涵养林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的生态环境安全。
6.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7.配合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8.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五)区行政审批局
监督指导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窗口,按照国家、自治区、贺州市和八步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三十六)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拟定八步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公示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节约型机关创建;推行绿色办公,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3.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环保科学知识。
(三十七)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八)区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
3.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四、区法院、区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九)区法院
1.依法受理、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监督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2.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团队。
3.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深化环境资源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调匹配有机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调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区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联动,建立信息交流反馈、环境保护法律咨询、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