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2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222号)已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将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4、6、7组3.9592公顷挂钩前的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3870公顷,园地0.2584公顷,其他农用地0. 3138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 0671公顷,合计5. 0263公顷土地全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长宁县2022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
我县于2023年4月1日收到该批准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宁县2022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长宁镇曙光村4组,共征收集体土地0.1799顷,其中:耕地0.14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2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6组,共征收集体土地3.8902公顷,其中:耕地2.9046公顷,园地0.1399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0公顷,建设用地0.5897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7组,共征收集体土地0.9562公顷,其中:耕地0.3407公顷,园地0.11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6公顷,建设用地0.4774 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青苗费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计算补偿。
本批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补偿。
本批次征地人员安置采用安置农业人口的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各被征地村社具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由长宁镇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城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公安局、长宁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长宁镇政府等单位依法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户口迁移分户、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
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