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首例涉养老集资诈骗案宣判
7月29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养老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池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养老集资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为筹集资金获得更高利润,于2013年3月开始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作为投资回报为诱饵,向身边亲朋好友借款,并逐渐演变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2016年,詹某以其前夫的身份成立广西南宁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对外吸纳资金,因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理财产品有定额限制,且詹某之前向社会人员允诺的利息高于投资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息,造成詹某的公司出现亏损。
为弥补亏损,詹某于同年又代理了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2P平台(以下简称“某网”)作为融资中介并从中获利,由于某网坏账率太高且中介收益低,詹某无法弥补亏损,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继续维持公司运转和资金盘稳定,自2017年5月开始,詹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某网的授权,私自以向某网P2P投资理财平台可以取得年均12%-18%不等的年化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集资,同时,詹某还以月息1.5%-2%为诱饵,诱骗已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条的社会人员进行复投。实际上詹某将大部分吸纳得来的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还本付息。
截至2021年1月7日,詹某以签订投资合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进行资金周转,做银行“过桥”业务可以获利为由,向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尚有1865万元本金不能归还,其中,涉及老年人26人,涉案金额65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某于2021年1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虚构投资“某网”理财产品可以获利及高利借款不能归还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高达18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犯罪对象多数为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责令被告人詹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1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