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国内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杨浦区卫生计生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卫计委本部及系统各卫生计生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单位公务接待活动方案,由接待活动承接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六条(迎送限制)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除规定情形外,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二)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第七条(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住宿标准为司局级5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350元/人/天(单人间或标准间)。本市市内联系工作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用餐安排)接待用餐按本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整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
(一)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为15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工作餐原则上在本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预算制度,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费用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公务接待承办部门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一)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二)接待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部门分工)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财务部门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计部门应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分级管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