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
为妥善解决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印发了《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字〔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菏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对《实施意见》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强化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实施意见》总体实施效果显著
(一)前两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办证工作基本完成。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区政府(管委会)梳理申报、专班办公室分解任务、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把关、专班会议审议决定的办理程序,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措施,借鉴吸收外地经验做法,切实做到历史遗留问题“应解尽解、能办则办”,绝不将历史遗留问题再遗留给历史。
经6月18日和7月30日两次市专班会议集中研究,市政府第14期、第17期专题会议纪要批复认定,对83个小区、68108户历史遗留问题采用“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的方式进行化解,7月2日和8月2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下达了《菏泽市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先给群众办证,再开展税费追缴、项目整改、手续补办、责任追究等工作,以实际工作成效回应群众期盼。目前,前两批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办证工作基本完成,圆满完成了省“受理监管系统”规定的任务。
“并行办理”政策“后半段”工作——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和完善手续正在加快研究推进中,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关于化解市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并行办理”项目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菏自然资规字〔2021〕号),对“并行办理”项目所涉及的规划核实、行政处罚、出让金追缴,以及日照问题等需要向开发建设单位追溯的法律责任和完善手续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其他相关部门的追责工作也在加紧研究部署中。
(二)创新化解措施,解决疑难问题。第三批31个小区、5828户“一案一策”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因其不符合“并行办理”政策,情况更加复杂、特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解放思想、守住底线”的原则,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反复研究论证,参照济南等外地做法,提出一些超常规的化解措施,经9月17日第三次市专班会议集中研究,市政府第23期专题会议纪要批复认定后,正在逐项目加紧落实,切实解决群众的“办证难”问题。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有的企业不履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责任,不缴纳项目测绘费和登记费,导致已公示的项目办证受阻。二是部分业主办证不积极。部分业主产权意识不强,权衡多套房产缴税利弊,导致办证不积极、不主动。三是“并行办理”项目追责进展缓慢。“并行办理”项目已公示四个多月,办证工作基本完成,但追责工作因其复杂性、特殊性,工作进展不快。四是部分项目存在涉法涉诉。因开发企业涉及民事诉讼,法院(有的是跨市、跨省多家法院)无限期查封其名下土地或房屋,导致房屋不能办理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三、下步措施
(一)强化措施,解决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问题。对不支持、不配合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研判,对故意不履行责任的,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或者由公安机关介入;对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测绘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化解到位,真正把为群众办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大宣传,解决部分业主办证不积极问题。继续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拓宽社会知悉范围,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相关文件的政策解读,帮助群众树立产权意识,大力调动群众关注、支持、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受益”,由不想办、不愿办转变为乐意办、主动办,切实做到应办能办、应办尽办。
(三)压实责任,解决“并行办理”项目追责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的相关工作要求,履职担当作为,压紧压实责任,协同配合联动,共同贡献智慧和力量,加快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追溯法律责任和完善手续工作进度,真正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严防违法建设项目搭车脱责、蒙混过关,确保“并行办理”政策“后半段”工作落地见效。
(四)依法依规,解决项目存在涉法涉诉问题。相关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和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涉法涉诉难题,研究制定诸如由查封整宗土地改为查封同等价值的房屋、在司法文书上载明对查封之日前已合法对外销售的房屋不在查封范围等更具操作性、更加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真正使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出台的《关于化解城镇居民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54号)得到贯彻执行,为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