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采取五项措施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按照抚顺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贯彻落实生态立县的指导思想,结合木材加工企业现状, 抚顺县采取五项措施清理整顿木材加工厂(点):
一、对未经工商和林业部门批准私自设立的木材加工厂(点),由工商和林业部门联合予以取缔。
二、对已取得《木材加工许可》,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加工的木材加工厂(点),县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林业部门收回《木材加工许可》。
三、对已取得《木材加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木材加工厂(点),存在以下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经消防部门鉴定,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经安监部门鉴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经环保部门鉴定,未达到环保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未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加工,及存在私收滥购行为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处于停业状态的,林业和工商部门同时收回《木材加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清理整顿期间对办理《木材加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木材加工厂(点)更换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的暂不予受理。
五、今后再建木材加工企业,需经个人申请、乡镇长签字、发改局立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合格证、提供土地部门的建设用地手续等,由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