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案
本报讯 (记者宋俊初 通讯员汪新元 闵杰 张利) 农民工忙碌一场最终领“白条”,包工头四处“躲猫猫”。3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与孝昌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负责人余某某签定了施工合同,同年12月,杨某带领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多名民工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5年2月16日,杨某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从余某某处支取工程款40000元后,携款返回重庆老家,并将手机关机,导致杨某拖欠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十名民工劳务工资共计47850元无法结算。
孙某文等人于2015年4月8日投诉至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杨某仍然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孝昌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孝昌县公安局,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孝昌县公安局于当年10月9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28日,杨某委托其姐夫曾某某,在孝昌县劳动监察局的监督下,支付拖欠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十名民工的劳务工资共计47850元。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已支付了劳动报酬,取得了部分劳动者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