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说明
一、建设环境型、友好型及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需要。襄樊市各个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得到中央和省、市领导的肯定、并总结推广。2008年来,我市各个粮食企业,在国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危难时刻,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开展献爱心活动,做了大量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工作,值得肯定。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使其长期化,经常化,服务“两型社会建设,也促进粮食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襄樊市及其它协会的经验,特提出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写进《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对其进行完善、修改。这就是《公约》中的第十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奶粉事件出现后,食品安全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粮油食品安全主要表现在食品添加剂上。因此,对原《公约》第十条中的“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一语作更详实的阐述,增加“对于一些必须的,国家法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对其进货渠道,保管及其工艺设备严加管理,严格操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因为过去曾因工艺操作问题,出现过添加剂超标事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粮食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市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粮食行业是指从事粮油购销、粮油储藏、粮油及粮油食品加工、粮油资源的开发、生产,粮食机械的研发、生产、经销,以及其他与粮油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粮食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粮食行业自律公约,是粮食行业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一)遵规守纪,依法经营。
第六条 认真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严格依法经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粮油食品消费安全,坚决抵制各种欺诈、假冒伪劣、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粮食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在生产经营中,提倡诚信经营,反对欺诈、蒙骗;提倡公平交易,反对恶意竞争;提倡守法经营,反对违规经营;提倡信守合同,反对恶意失信,努力营造全行业重合同、守信誉,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和谐的经营氛围,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鼓励、支持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企业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八条 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放心粮店”活动。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质量合格、食用安全的粮油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科研机构的协作联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营养价值,实现粮油质量与营养健康的和谐统一,使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健康。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粮食行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服务的自律义务:
1、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会员单位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3、会员单位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4、会员单位从事食用粮食加工,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对于一些必须的、国家法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对其进货渠道,保管及其工艺与设备,严格管理,严格操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不生产、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粮油商品、食品。
第十条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1、在项目投资建设中,坚持环境保护理念,做到环境评价优先,环保措施优先,环保建设达标优先,环保管理措施优先,环保科技优先的“五优先”原则。做到废水、废气、环境噪声的达标排放。
2、大力开展节能降耗的活动,开展节约一度电、一吨水、一粒粮活动,、努力提高产品出品率,深入开展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不浪费社会资源,努力把企业办成资源节约型企业。
3、注重维护员工个人利益,自觉践行员工聘用合同,并按国家相应法规文件,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关爱员工全面成长,加强员工培训,促进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4、积极参加赈灾、扶贫、助学、爱心捐赠和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用爱心回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一条 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制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市粮食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市粮食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市粮食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取信于民。诚恳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同仁、个体经营者、消费者的共同关心监督。以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树立我市粮食行业新风貌,为推动我市粮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襄樊市粮食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粮食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提交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我市粮食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襄樊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