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信息中,涉及我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福味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鸡爪(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2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福味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ZXS3-01206),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50袋,抽样使用8袋、库存19袋(已监督销毁)、企业组织试吃5袋、因包装漏气变质作生活垃圾处理18袋。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鸡爪修剪和封袋工序不到位,导致真空包装失去了真空度,形成了二次污染。该公司针对上述原因,已采取措施加强了生产工序等关键环节控制,加大了原料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控制措施。
二、武汉雅和睿景花博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的白灼基围虾蘸料(自制日期:2020年10月3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雅和睿景花博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制的上述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ZXC13-002461),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上述批次产品共自制1公斤,抽样用去0.6公斤,当天经营水饺用去0.1公斤,剩余0.3公斤当晚作餐厨垃圾已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进货时未索取相关调味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该公司针对上述原因,已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管理,加强关键环节控制,保证购进原料质量。
三、武汉市蔡甸区代大叔生鲜店经营的黄豆芽 (购进日期:2020年10月7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蔡甸区代大叔生鲜店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ZXL11-00007),结果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经现场检查,该店上述批次产品于2020年10月7日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徐岭夜市摊贩共进货10斤,至2020年10月9日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总计1001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进货时未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店已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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